一、基本案情
年8月18日,高某信(男,年11月29日出生)因“间断咳嗽2年余,纳差5天”到x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肺占位性病变、结核、残窦综合症等症状,实际住院41天,支出医疗费.74元,于年9月28日出院。年11月4日,高某信到x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肺下叶鳞癌,实际住院16天,支出医疗费.38元。
二、患方观点
我于年8月1医院,被告诊断我为结核,住院41天,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一直没好转。于年11月4日住进x医院西院,在该院被诊断为右肺下叶鳞癌(IA3期),作手术切除后住院16天出院。被告误诊误治给我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造成了癌症3期,即中晚期。被告的错误医疗行为给我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1、年8月18日原告因两年前无明显出现咳嗽,有少量粘痰,遇冷热天气交替时症状加重。近五天,其因食欲进行性下降,反酸、烧心等症状在当地卫生院就诊,胸部CT检查发现肺部阴影,疑诊“结核”(见年8月17日x县x镇中心卫生院CT检查报告单)。
患者疾病既往史14年前因胃穿孔行胃大部切除,现出现便血致严重贫血,患者存在消化道出血的临床病情,另因“结核”系传染性疾病,医院治疗,高某信随入住我院。
2、入院后结合结核杆菌特异抗原检测(PPD试验)结果强阳性,结核菌感染T细胞检测阳性。支气管镜检查,见右肺下叶外基底段脓性分泌物,粘膜充血、肿胀,各叶段未见新生物。支气管活检:肺组织纤维化,炎细胞浸润,未见典型结核和肿瘤证据,未查见癌细胞。
我单位根据版结核临床诊疗指南诊断标准:1.慢性咳嗽;2.胸部CT报告肺部可疑结核病变;3.PPD试验强阳性;4.结核菌感染T细胞检测阳性;5.气管镜检查可疑病变叶段见脓性分泌物,粘膜充血、肿胀,未见新生物,未查见癌细胞。
对原告进行结核抗结核治疗符合诊疗规范。高某信患有的残窦综合症(胃切除术后)及贫血,我单位对其进行积极治疗,且经治疗有明显好转直至9月28日其自觉病情恢复良好要求出院。
3、对于入院诊断的肺部占位性病变,排查肿瘤标志物(消化道、肺)均无异常,支气管镜检查符合慢性感染性疾病特征,脓性分泌物,未见新生物,未查见癌细胞。复查胸部CT,肺部病灶较前无异常变化,无恶性疾病变化快等特点。针对右肺下叶结节灶,我单位已在胸部CT报告单上记載告知患者建议进一步检查除外Ca(肺癌)。
鉴于患者无恶性肿瘤的临床表现及9月24日细胞学检查未查见癌细胞。因取病理检查为有创操作,需要患者不存在检查禁忌症、签署知情同意书及检查创伤需要恢复期限。高某信在我院住院期间无家属陪护,并建议进一步检查或定期复查。
高某信坚持出院导致我单位未能进一步对患者有创操作检查诊疗并确诊肺癌。考慮到若确诊为肺癌对患者的精神打击,我单位在未找到癌细胞(肿瘤病理依据)的情况下,我单位肯定不会确诊为肺癌及进行抗癌治疗。故原告所持误诊的理由依据不足。
4、本案发生后,双方自愿通过x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通过专家听证出具了《专家意见》,我单位存在轻微责任。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理由的成立。双方自愿同意的情况下由x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出具的专家意见应作为处理依据。
5、原告主张在我单位住院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系治疗原告自身疾病发生,结合专家听证的《专家意见》我单位存在轻微责任,我单位愿意承担原告在我单位住院期间发生的扣除医保报销外的自负费用的10%。
原告在医院住院医疗的花费系原告治疗自身疾病发生,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右肺下叶鳞癌早期病情与我单位诊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原告主张我单位承担其在医院的花费的50%无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无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高某信在x医院诊疗期间,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癌症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过错与延误诊疗和肺癌的转归存在因果关系;前者过错参与度建议为80%-%;后者由于个体差异较大等,故对其过错参与度,我中心无法予以评定。
五、庭审意见
本案中,原告高某信因病前往x医院住院治疗,现经司法鉴定确认x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虽与原告癌症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但给原告造成延误诊疗,且该项参与度为80%-%。该鉴定结论经本院依法委托,且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本院予以采信。
虽鉴定机构无法对因延误治疗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作出参与度多少的鉴定结论,但因x医院客观上存在诊疗过错,该过错延误了原告病症的治疗,必然导致一定的损害后果,结合鉴定意见,本院酌定x医院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原告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有:1.医疗费.12元;2.误工费.85元(86.1元/天×57天×50%);3.护理费.7元(86.1元/天×57天);4.交通费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元(30元/天×57天);6.鉴定费元,以上合计.67元。由被告x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计款.2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损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高某信各项损失.2元。
司法裁判案例。